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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与李彦春女士(原绥化市加盟商)

2012-03-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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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与李彦春女士(原绥化市加盟商)

解除《东方金子塔单校特许经营合同》的公告

   鉴于原黑龙江省绥化市加盟商李彦春女士签订《东方金子塔单校特许经营合同》后,在具体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拖欠管理费等违约行为;欠缴款项及相应的违约金经东方金子塔总校多次联系催要未果,且该加盟商一直未能持解决问题的态度与东方金子塔总校协商处理此事。

  基于上述事实及过程,东方金子塔总校依照《东方金子塔单校特许经营合同》的相关条款之规定,已于201221日向其寄发了《解除<东方金子塔单校特许经营合同>的通知》,决定自201221日起正式与该加盟商解除《东方金子塔单校特许经营合同》。另外,李彦春女士如不支付欠款或有其他任何侵权行为,东方金子塔总校有权依照法律程序采取维权措施,维护其自身权益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黑龙江省绥化市行政区划内的教育培训机构或个人,如有合作意向,可与东方金子塔总校联系,前来考察、洽谈合作。

  特此公告

 

 

东方金子塔总校

北京东方金子塔教育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二O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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