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与李彦春女士(原绥化市加盟商)
2012-03-13 00:00:00
关于与
解除《东方金子塔单校特许经营合同》的公告
基于上述事实及过程,东方金子塔总校依照《东方金子塔单校特许经营合同》的相关条款之规定,已于2012年2月1日向其寄发了《解除<东方金子塔单校特许经营合同>的通知》,决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正式与该加盟商解除《东方金子塔单校特许经营合同》。另外,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黑龙江省绥化市行政区划内的教育培训机构或个人,如有合作意向,可与东方金子塔总校联系,前来考察、洽谈合作。
特此公告!
东方金子塔总校:
北京东方金子塔教育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二O一二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