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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加盟合同纠纷案的公告

2009-12-26 13:5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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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东方金子塔儿童潜能培训学校(即东方金子塔总校)与天津东方金子塔学校加盟商马金红加盟合同纠纷一案,经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于2009年12月18日作出一审判决。现将该判决书(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西民初字第9175号)中的判决内容公示如下:
 
“一、确认原告马金红与被告北京市西城区东方金子塔儿童潜能培训学校于二○○五年九月十二日签订的《东方金子塔加盟合作办学合同》及原、被告双方于二○○七年一月九日签订的《关于(东方金子塔加盟合作办学合同)的变更合同》已于二○○九年五月二十日解除。
 
二、原告马金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北京市西城区东方金子塔儿童潜能培训学校管理费四万三千七百四十九元。
 
三、原告马金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北京市西城区东方金子塔儿童潜能培训学校私自培训教师的违约金二十万元及私自印刷教材的违约金一万元。”
 
法院还判决:如果原告马金红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万四千零三十元(含反诉费一万三千九百六十元),由原告马金红负担一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马金红在履行双方签订的《东方金子塔加盟合作办学合同》期间,存在长期拖欠管理费、私自培训教师和私自修改、复制、印刷北京东方金子塔提供的教材以及与第三方合作办学等严重违约行为。
 
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加盟合作办学协议及其变更协议已于2009年5月20日解除。“双方合同解除后,原告马金红不得继续使用东方金子塔系列名称、教材、管理模式、教学方法、商号等进行办学活动。”
 
以上内容,特此公告。
 
另外,通过这次天津加盟合同纠纷案的判决结果,使东方金子塔总校以法律手段进行维权的行动思路变得更加清晰。东方金子塔总校在针对全国加盟商进行强化体系支持与服务的同时将进一步加大管理力度,并对少数严重违约,拒绝改正错误的加盟商也将采取类似天津加盟商的处理办法,以维护东方金子塔的品牌形象,保证体系稳定、正常运营。
 
 
北京市西城区东方金子塔儿童潜能培训学校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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